前言:
之前某版大戰,我也默默的圍觀了,加上又看到這些覺得應該要轉載所以就有了這篇文,沒有什麼洗不洗腦之類的,就只是針對事實和法律的一篇文章,若有不同意而有憑有據要理性討論的不論是在哪個版大家都歡迎,可是若是只想用 亂七八糟的情緒和五四三的言語模糊焦點的人和言語,那還是不要浪費時間比較好~畢竟時間就是金錢XD
對於那些"這不是anti站嗎?""偽團站"之類的言詞,感到很無語!那些並不是重點吧....是喜歡偶像還是喜歡粉絲喜歡那些站阿?(當然,因為偶像認識了不少很有想法的粉絲也是很開心啦XD)
不過重點是依照"法律與事實"說話!就事論事囉~以上
接下來才是翻譯:
Title:
為何SM提出的“東方神起”商標註冊被拒絕?
- 由KARA終止合約糾紛帶出的有關申請偶像團體名稱專利問題
以下只截東方神起相關部分(我:其實本文應該搭配版上的"韓國商標法"一起看,才比較清楚!)
韓文原文由鄭淑晶(전소정)專利律師(IP及company)最初發佈於2011年1月26日,修正於2011年1月27日 (http://www.vop.co.kr)。
本譯文參考英文翻譯 by Jimmie of TheJYJFiles @ wordpress, shared by TheJYJFiles 。
東方神起商標申請被拒的原因
當越來越多的報導指出KARA可能會分開,許多人擔心這個團體將會成為第二個東方神起。因此,我突然對圍繞東方神起的商標權所發生的事產生了好奇,并決定進行研究。
最強昌珉和瑜鹵允浩作為二人組使用他們舊團名“東方神起”,而其他的三位 – 朴有天,金俊秀,金在中 – 已經組成了一個新的單元“JYJ”并以此名活動中。
在進行到底誰擁有東方神起這個名字的商標權的調查研究中,我發現了一個有趣的事實;從一開始,經紀公司SM Entertainment沒有對於東方神起韓文名字(동방신기)提出商標申請,反而是對用繁體漢字書寫的“東方神起”進行了申請。
與我的預想中這個名字將會在多種商品種類中獲取註冊相違的是,[SM的]大多數申請被立刻拒絕,只有“東方神起”的簡體形式“东方神起”獲得了第9類商品(可下載音頻,CD音樂音頻)的註冊。我更進一步的調查是否有其他相似的商標已被註冊,但發現沒有任何類似商標的存在。
我對於“東方神起”的商標申請被拒原因產生了極大的好奇,因此向韓國專利及商標辦事處(譯者注:韓文原文作“특허청”,韓國知識產權辦公室)提交了特殊文件請求以找出原因。申請被拒的原因非常有趣,該原因也非常清楚的寫在了韓國專利及商標辦事處第一次回覆的即時意見中。
“由SM Entertainment提交申請商標權的商標是本質的且不可否認的與由瑜鹵允浩、英雄在中、秘奇有天、細亞俊秀和最強昌珉組成的著名清唱舞蹈歌唱組合相緊密聯繫的。因此,依照商標法第7.1.6條,該申請無法被受理。終。”
韓國商標法第7.1.6條規定,不允許將與有名的人有聯繫的名字註冊為商標,基於此標準,[SM的]申請被拒絕了。而東方神起的經紀公司SM Entertainment沒有意識到的是,當他們自己進行對於“東方神起”的商標申請時,該行動恰好強調了東方神起和SM Entertainment已經非常清楚的是兩個分開的法律個體了;這也是爲什麽會收到如此諷刺的(從SM的角度來看)的意見回覆。這無疑讓SM Entertainment目瞪口呆,但他們能做什麽呢?唯一一個避免因7.1.6條而被拒的辦法就是從該有名人處取得同意。SM Entertainment接下來獲取了東方神起成員的同意,并以書面形式提交至韓國專利及商標辦公室。結果如何呢?韓國專利及商標辦公室下達了與第一次的回覆相同的第二次即時意見。
“由SM Entertainment提交申請商標權的商標是本質的且不可否認的與由瑜鹵允浩、英雄在中、秘奇有天、細亞俊秀和最強昌珉組成的著名清唱舞蹈歌唱組合相緊密聯繫的。因此,依照商標法第7.1.6條,該申請無法被受理。另,因為此項申請涉及未成年人,依照商標法第3章,第5章,以及民法第909章,申請人必須獲得未成年人父母的同意並且以書面形式提交。終。”
因為在提交申請的時候,東方神起的成員還是未成年人,第二次即時意見堅持要求同時提供成員們父母的同意以保證依法行事的透明度。在此之後,不知是怎樣的有關經紀公司和成員父母間的關係所造成的原因,[SM]無法提交文件證明成員父母的同意,該項商標權申請的最終決定是直白的拒絕。以上所提到的原因同樣也適用與試圖以東方神起的名字在第28類(玩具),第25類(服裝)和第18類(飾品)的商標申請。
考慮到東方神起的商標申請被拒原因,我開始思考因為KARA的合約終止事態而被提起的,當經紀公司面臨的不止是他們的偶像團體成員,同時還有對於成員們利潤分配方法及其他活動抱有不滿的父母們時,所造成的複雜情況。
是 否是因為父母們無法放棄對於“東方神起”的商標權,所以他們的經紀公司才無法從標有該團體名字的商品,服裝,飾品和玩具上獲得潛在的利益呢?這只是我自己 的猜想。但每每想到當這些充滿吸引力的偶像如此之早的跳入同樣具有吸引力的娛樂界時,他們的經紀公司甚至他們的父母卻對他們的壓力不甚所知,就覺得無比遺 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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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譯者自述的觀點之前的:我的看法:
對此譯者的觀點我並不完全同意,我並不覺得在這一切糾紛裡能夠很清楚的指出成員之中誰是加害者誰是受害者,所以單純關注兩方並不覺得有何不可行;
HM因為留在經紀公司縱使有不可抗力的因素以東方神起之名回歸,他們的確只是留在原地沒做什麼,可是以法來說,確實以東方神起名義回歸就是不妥的。也許很多人會認為留在原地的人,沒有改變的人為什麼要因其他人的選擇而負責,這難道不公平嗎?不過,我並不覺得有誰是沒有改變的,當他們之間的選擇不同時,就注定要去承擔這一切,不過說來說去也是粉絲們自己不能接受他們的選擇不同,而開始強迫自己選定一個立場,然後要求自己為其中一方出頭,其實我覺得這個必要性有待商榷。
另外,待人處事逃不脫"法、理、情",而因為"情"太主觀,人人都有自己的好惡有自己的價值觀,所以用這一點來批判來彼此討論甚至想要彼此說服,基本上難如登天,也無須如此,正因如此,才需"法與理"來幫助大眾在大家立場不一時能夠界定是非,能夠依此作為行動的準則,是故才說,除了依法條討論,有憑有據的來討論,其他的沒什麼好爭的,再怎麼酸、謾罵、諷刺除了抒發情緒(但是若在不當的場合也同樣造成別人的困擾)除了讓人看出一個人的深淺和水準,並不覺得能夠再多撼動分毫。
而自從合約糾紛以來,有人不滿JYJ也有人不滿浩珉,以"情"的角度來看滿與不滿,合不合意無可厚非(但若是惡意中傷又是另一回事...)
撇開"情"的角度不談(因為沒啥好談的)
目前看來不滿浩珉的至少有一大部分是能站在"法、理"的角度去批判,說不夠愛他們也罷說偏心也罷,可是在法律事實前,不就是最基本也最直接檢視一個人的機會嗎?
當然,這應該只能針對SM公司,而不能完全針對浩珉二人,可是他們現在還在SM公司裡,不管心裡怎麼想表現出來的,或者給人的既定印象自然而然都會被歸類到SM line,若粉絲夠理智那自然不受影響!可惜,很難,因為浩珉現在的活動也是在幫公司賺錢,而公司進行的卻是為反社會公平正義的事,甚至早已侵犯到他人權益了,所以,才會有很多人認為不抵制SM,那就是為SM提供武器傷害JYJ。 那有人問:浩珉夾在其中怎麼辦呢? 我只能說:沒有辦法,這是他們自己選擇的,當初就設想過了吧....就像JYJ一樣,縱使假處分判決對他們有利,他們也還是得繼續承受打壓!
所以,總歸而言,支持五人還是支持三人還是支持兩人還是一人或者都不支持,都OK的!
但是,至少目前看來JYJ並沒有作出違反法理的行為,所以若是因為自己"情感"上的好惡轉而用法理上"錯誤的","不應該的"來界定他們甚至攻訐他們並不合理。
終於是譯者自述:
翻譯這篇文章除為練筆之外,也是因為二幕神起使用“東方神起”之名回歸進行演藝活動的行動開啟了諸多前團飯(All Fan)倒戈的序幕。以前常說對於這個組名其實並不迷戀或者不太於重視,是因為成員們擁有的實力和潛力並不需要被組名所桎梏,但當這個名字成爲了打擊JYJ三人的最佳武器的時候,我們不得不重新審視這個名字的分量。
法律上表明SM Entertainment及東方神起是兩個獨立的個體,因此說著只有回到SME才是組合重組的辦法的人,不管是公司,成員,還是飯們,都是站不住腳的。一意孤行未取得三位成員同意就使用東方神起之名出新專輯進行Come Back活 動的公司以及成員也是在進行著藐視法律的行動。在此之上更是使用組合之名對提出訴訟的三人進行施壓,在飯和廣大公眾面前混淆視聽影響三人聲譽,甚至公然歪 曲詆毀提告原因的行為,更可以視作擾亂司法公正。遇到法律糾紛的時候不是使用法所認可的事實證明自己的清白,或者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而是一味的轉移視 線模糊焦點製造輿論話題。面對這樣的對手,我們首先要做的就是更多的去瞭解事實武裝自己,而不能夠再以和諧掩目,以為等待就能夠帶來光明。
東 方神起這個名字代表得是什麽,東方神起這個組合以後還有沒有重新聚頭的可能性,決定權應該在所有成員和飯的手上,而不是在經紀公司的手上。守護東方神起這 個名字的也應該是包括瑜鹵允浩、英雄在中、秘奇有天、細亞俊秀和最強昌珉在內的所有成員一起所做的事。在不可調解的矛盾還未解決的情況下,無視其他成員還 有飯的心情和意見,單方面的以東方神起的名字回歸,並且號稱是守護東方神起的行為,是不能夠被接受的。這樣的行為是在偷換概念,迷惑大眾。
以為單純的關注兩方的活動,同等的支持兩方的活動就能夠等到重組的一天的所謂團飯們,你們的支持直接的告訴SME告訴兩位成員告訴大眾這樣的行為是被認可的,受歡迎的。隨著時間流逝,這樣偷換來的概念就成真了,重組就再沒有必要了。
PS.전소정律師所調查的結果顯示出更加諷刺的一點是,這些由經紀公司策劃的團體名字,在被提交商標申請之前,都成爲了大眾所認知認可的有名人代名詞。如果對於名字如 此的看重或者重視的話,爲什麽要到得到成功后,或者遇到矛盾前,才著手進行商標註冊。對於經紀公司來說推出的偶像團體都是出於流水線的試驗品,成功與否都 無定論都看各人造化,若是不能保證商業價值或者經濟效益的團體,也無必要進行商標註冊。最初給了機會的的確是經紀公司,但給了這些名字靈魂的卻是團體成員 們,創榮譽和價值的是團體成員以及一眾支持的飯。把藝人全當商品對待的的公司,又怎麼樣好意思口口聲聲的說著這些團體的成就都歸屬公司?
所有原文及譯文的出處及鏈接,中文翻譯 by TVXQ!Fly。